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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教学复印稿件不是侵权

2000-12-20 来源:生活时报 杨振波 李江涛 我有话说

[案情〗赵强是某中学的语文教师,在教师这个工作岗位上已经默默耕耘20余年了,他在工作中认真负责,对学生也非常负责,因为他教的是高三学生,所以在他的语文教学中,要经常给学生找一些文章或诗歌进行分析,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解答能力,以便适应高考。有一次,他在一份报纸的副刊上看到一篇署名为丁江的散文,非常欣赏,觉得这篇文章和自己正在讲解的一个语法要点联系紧密,便带到学校复印了二百份发给了自己所教三个班的学生,让他们对文章进行分析,然后他结合这篇文章给大家讲解了正在学习的一个语法知识,因为丁江的儿子刚好在赵强的班上,他看到父亲的文章被全班同学学习很高兴,便回家告诉了父亲,丁江本来不知道这件事,突然发现自己的文章被人复印了那么多份心中很不高兴,便找到了赵强,说他用自己的作品自己却不知道,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,应该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,赵强不知道自己这样做是否构成侵权,便打电话咨询是否侵权,该不该赔偿丁江?

[解析]本案的关键便是赵强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,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22条的规定,“为学校教学或科学研究、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能出版发行。”这是一个授权性规范,即著作权法明确规定,在特定的情况下,可以复印部分已发表的作品,并且不构成侵权,以上的规定都属于合理使用,在本案中,丁江的散文已在报纸上发表了,而赵强为教学需要进行复印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,所以他的行为是合理使用,不构成侵权,也不用向丁江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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